(2017)辽08民终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鹏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俊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鹏,薛俊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民终1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鹏,男,汉族,住大石桥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俊停,男,汉族,住大石桥。委托代理人刘海,女,汉族,住钢都南银小区。上诉人张鹏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俊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6)辽0882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鹏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上诉人张鹏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健审 判 员 李敏代理审判员 贾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