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刘振武与李金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武,李金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1277号原告:刘振武,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李金有(又名李莲娣),女,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武诉被告李金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振武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振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2元由原告刘振武负担。审判员 杨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廖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