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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刘振武与李金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武,李金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1277号原告:刘振武,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李金有(又名李莲娣),女,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武诉被告李金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振武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振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2元由原告刘振武负担。审判员  杨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廖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