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执异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异议人丁怡财产保全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4执异28号异议人:丁怡,1978年2月12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雪,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磊,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异议人丁怡的异议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异议人丁怡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苏A×××××车辆的保全,主张苏A×××××车辆系异议人合法所有的财产,虽登记车主为南京芭芭拉教育有限公司,但异议人系实际车主,法院无权保全该车辆,故申请法院对苏A×××××车辆的保全予以解除。经审查查明,对苏A×××××车辆的保全,系本院在审理案件时采取的查封行为,并非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保全措施。执行异议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因本院对苏A×××××车辆的保全不是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措施,既不存在执行行为,苏A×××××车辆又非执行标的,故本院认为,异议人的申请不构成执行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丁怡的执行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敦生审判员 陈昊阳审判员 张伍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