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2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窦变卿与刘军、李海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变卿,刘军,李海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2472号原告:窦变卿,女,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刘军,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李海艳,女,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窦变卿与被告刘军、李海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窦变卿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变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代理审判员 陈玉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夏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