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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5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高淑君与重庆鸿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淑君,重庆鸿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5942号原告:高淑君,女,汉族,1962年10月7日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黄书友,男,汉族,1975年12月28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系原告女婿。被告:重庆鸿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净龙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1618871K。法定代表人:彭加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廷龙,重庆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淑君诉被告重庆鸿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淑君于2017年5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淑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董少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秦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