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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5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强与霍雪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强,霍雪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56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强,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雪强,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上诉人李强因与被上诉人霍雪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4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强于2017年5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李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路审判员 赵 霞审判员 贾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陆九阳书记员 黄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