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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民初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戈光成与廖海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光成,廖海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民初2191号原告戈光成,男,汉族,1974年7月7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贵联,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34201010438297。被告廖海军,男,汉族,1982年9月24日生,住四川省井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310955153。本院在审理原告戈光成诉被告廖海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戈光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戈光成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戈光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戈光成。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詹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