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2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2062张安民与李启顶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安民,李启顶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2062号原告:张安民,男,196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李启顶,男,1951年11月5出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安民与被告李启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安民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安民负担。审判员 肖汉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