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辖终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秦厚芝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秦厚芝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辖终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号*号楼23—**号。负责人:赵松来,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厚芝(系付忠友妻子),女,汉族,1955年4月4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谷城县。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2017)鄂0625民初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上诉称,一、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保险人已身故,被保险人主体已灭失,因此不应适用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之规定。受益人和继承人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故受益人或继承人所在地法院无权管辖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没有保险标的物,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要求,本案应由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四、上诉人至今未收到原告理赔申请及相关理赔资料。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秦厚芝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秦厚芝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6年4月7日投保人谷城县石花老君台砖瓦厂为付忠友投保“国寿一慧择安心意外保障自选型计划”个人保险单,保险期间为2016年4月7日至2017年4月6日,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10万元。2016年6月10日付忠友在装砖坯时倒地死亡,死亡原因是脑外伤。原告与付忠友系夫妻关系,向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索赔后遭拒,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据其诉请,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系付忠友,虽在原告秦厚芝起诉时付忠友已死亡,但并不改变付忠友系被保险人的事实,故原审法院作为付忠友生前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本案原告主体是否适格以及原告是否提交理赔申请及相关理赔资料,则是案件实体审理的问题且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在此不予审议。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雯莉审判员 黄 丽审判员 姜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羽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