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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民辖终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平武天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遂宁市船山区丰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武天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遂宁市船山区丰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遂宁市天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民辖终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武天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武县龙安镇接官亭。法定代表人:白燕川,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遂宁市船山区丰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五彩缤纷路***号****号****号。法定代表人:吕荣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刘强,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遂宁市天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经济开发区明月路***号。法定代表人:白燕川,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平武天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简称平武天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遂宁市船山区丰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丰龙公司)、原审被告遂宁市天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简称遂宁天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7)川0903民初6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平武天友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平武天友公司的住所地不在遂宁市船山区,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2017)川0903民初66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丰龙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原审被告遂宁天友公司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本院审查认为,2015年9月29日,丰龙公司与遂宁天友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FL-2015-0046号《企业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丰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日,丰龙公司与平武天友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FL-2015-0046-1号《抵押合同》,平武天友公司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平武县龙安镇接管亭“天友国际酒店”的在建工程为遂宁天友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2017年2月21日,丰龙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遂宁天友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平武天友公司未在法定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2017年3月9日一审法院作出(2017)川0903民初668号民事裁定,驳回遂宁天友公司对本案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遂宁天友公司未提出上诉,表示服从一审裁定。因平武天友公司在一审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现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出上诉违反法律规定,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且丰龙公司与遂宁天友公司所签订的《企业借款合同》约定了管辖,该约定管辖也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平武天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 巍审判员 周 歧审判员 刘尧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段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