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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81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炳佳与杨东生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炳佳,杨东生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81民初599号原告陈炳佳,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杨东生,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中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炳佳诉被告杨东生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炳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 剑审判员 潘 林审判员 刘新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小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