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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3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乃明与袁军、戴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乃明,袁军,戴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3民初863号原告:李乃明,男,1964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宏平,泰州市高港区大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军,男,1975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被告:戴建明,男,1960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乃明与被告袁军、戴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克成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乃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为1160元,由原告李乃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谢振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