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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蒋朝辉与胡国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1206号原告:蒋朝辉,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现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碧玲,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胡国权,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原告蒋朝辉与被告胡国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蒋朝辉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蒋朝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胡国权已经偿还全部借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蒋朝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朝辉撤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计31.5元,由蒋朝辉负担。审 判 长  龚寿庆人民陪审员  黄文露人民陪审员  吴思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蔡怡娜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