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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李德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李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05民初2090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78号运达国际广场。 负责人李征,系该行行长。 被告李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李德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XX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李XX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毛江晔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朱 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