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5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莫森云、陈燕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森云,陈燕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5民初705号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封州二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56824883996。法定代表人:冯国坚,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宾腾,男,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张锋,男,该社职员。被告:莫森云,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被告:陈燕文,女,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莫森云、陈燕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94.24元,减半收取147.12元,由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臧运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林建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