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81执2231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振良、杨水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良,杨水石,刘国庆,李金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81执2231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杨振良,男,1968年12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杨水石,男,1959年12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刘国庆,男,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李金水,男,1955年6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振良与被执行人杨水石、刘国庆、李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杨水石、刘国庆、李金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并将被执行人杨水石、刘国庆、李金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注册情况,已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杨水石、李金水名下的房产,因该房产已抵押给他人,暂不可司法处置,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杨振良申请被执行人杨水石、刘国庆、李金水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自2016年10月1日前的利息836000元、诉讼费10000元,已经受偿280100元,剩余借款本金100万元及2016年10月1日前的利息565900元及2016年10月1日后的利息未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规定》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81执22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振良提供了被执行人杨水石、刘国庆、李金水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经申请后,可恢复执行本案。审判长 罗瑞生审判员 钟永红审判员 宁 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