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3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与葛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葛湘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3027号原告: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95395952E),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怡惠路456号。负责人:周雅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益挺,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湘华,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诉被告葛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要求撤回对被告葛湘华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阮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林霞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