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蛟河市起点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与徐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起点家庭农场有限公司,徐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1054号原告:蛟河市起点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法定代表人龙云飞,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敬云,蛟河市起点家庭农场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牛元草,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徐臣,男,1956年12月10日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蛟河市起点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点公司)与被告徐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2日依法由审判员武光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起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敬云、牛元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起点公司诉称:2016年12月7日、8日,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公司新站丰穗分公司在起点公司处购买粘玉米,合计货款178200元未付。经起点公司多次索要,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公司新站丰穗分公司、徐臣至今未付款。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公司新站丰穗分公司已于2014年2月24日注销,故起诉来院,要求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公司、徐臣给付购粮款1782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徐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公司新站丰穗分公司在起点公司处于2014年2月24日登记注销。2016年12月7日、8日,徐臣在起点公司处购买粘玉米,合计货款178200元,徐臣在入库单上盖有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公司新站丰穗分公司的公章。2017年2月17日,徐臣给付起点公司玉米款78200元,并出具欠据一份,注明借用人民币100000元。经起点公司多次索要,徐臣至今未付款。现起点公司起诉来院,要求徐臣给付购粮款1782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认定以上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入库单三份、欠据一份。本院认为,徐臣在起点公司处购粘玉米,双方买卖行为成立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的规定,徐臣应当给付起点公司玉米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蛟河市起点家庭农场有限公司玉米款100000元。二、驳回原告蛟河市起点家庭农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2元,由徐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光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徐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