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民终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孙贵锋、陈书芳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贵锋,陈书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98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孙贵锋,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书芳,女,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上诉人孙贵锋、陈书芳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2317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孙贵锋、陈书芳上诉称,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贵锋、陈书芳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且拒不补正,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孙贵锋、陈书芳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于芳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