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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2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龙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轻刑快审专用) (2017)粤0306刑初2563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龙某,男,住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丽华,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汤鹏飞,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1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职务侵占罪。 辩护意见 被告人龙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被告人龙某于2009年进入被害人孙某某的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海洋纸品厂工作,后在该厂担任总经理。2016年12月20日,龙某来到客户单位深圳市多乐声电子有限公司,用加盖了假公章的收款收据收取了多乐声公司支付的10万元人民币货款。被告人龙某收取货款之后,未将货款交回公司,而是用于个人开支。2017年1月14日,龙某从石岩海洋纸品厂离职。2017年3月1日,公安机关接被害人孙某某报警之后,经过侦查,于2017年3月3日将龙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2017年5月2日,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公司人民币100000元,被害公司表示对被告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 本院意见 被告人龙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并取得谅解从轻处罚。 判 决 被告人龙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 海 涛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潘 少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