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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蒋晓波、李清贵、杨军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晓波,李清贵,杨军,詹云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27刑初4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晓波,男,199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筠连县,住四川省筠连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筠连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清贵(绰号“燕青”),男,199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筠连县,住四川省筠连县。2013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16年9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筠连县看守所。被告人杨军,男,199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筠连县,住四川省筠连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筠连县看守所。被告人詹云飞,男,199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筠连县,住四川省筠连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筠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筠连县人民检察院以筠检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晓波、李清贵、杨军、詹云飞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家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晓波、李清贵、杨军、詹云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8日晚,被告人蒋晓波、李清贵、詹云飞与张某1、邓某、罗某在筠连县镇舟镇吃饭后回筠连县城途中,被告人蒋晓波女朋友袁某打电话给蒋晓波说在筠连镇滨河路二段魅力金座KTV被李某1强行拉到包间内耍。29日凌晨,被告人蒋晓波、李清贵、詹云飞等人到达筠连,在国会KTV找到袁某了解情况后,由张某1开车搭乘被告人蒋晓波、李清贵、詹云飞与张某1、邓某、罗某、丁某到魅力金座KTV。蒋晓波等人到达魅力金座找到李某1后与李某1以及与李某1一起的被害人黄某发生争执,后因魅力金座工作人员阻止,双方便下楼到魅力金座门外解决。蒋晓波与詹云飞下楼后,二人便跑到“雪山茶楼”拿工具。在蒋晓波、詹云飞去拿工具时,李清贵、张某1与李某1、黄某在魅力金座门外公路上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清贵随即踢了黄某一脚,并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捅黄某,之后李清贵、张某1、邓某、罗某即与李某1、黄某发生打斗。蒋晓波与詹云飞拿到工具砍刀和铁棒后,詹云飞将一把砍刀递给了前来帮忙的被告人杨军,随即被告人杨军与蒋晓波提着砍刀,詹云飞手持铁棒赶到魅力金座门口,杨军与詹云飞同张某1等人一起对黄某实施砍、打,蒋晓波提着砍刀追李某1,由于李某1跑远未追上,后蒋晓波又返回提刀砍黄某,几人将黄某打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黄某因外伤致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裂伤遗留瘢痕累计31.2CM评定为轻伤二级。筠连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蒋晓波、李清贵、杨军、詹云飞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清贵系累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蒋晓波、李清贵、杨军、詹云飞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8日晚,被告人蒋晓波、李清贵、詹云飞与张某1、邓某、罗某在筠连县镇舟镇吃饭后回筠连县城途中,被告人蒋晓波女朋友袁某打电话给蒋晓波说在筠连镇滨河路二段魅力金座KTV被李某1强行拉到包间内耍。29日凌晨,被告人蒋晓波、李清贵、詹云飞等人到达筠连,在国会KTV找到袁某了解情况后,由张某1开车搭乘被告人蒋晓波、李清贵、詹云飞与张某1、邓某、罗某、丁某到魅力金座KTV。蒋晓波等人到达魅力金座找到李某1后与李某1以及与李某1一起的被害人黄某发生争执,后因魅力金座工作人员阻止,双方便下楼到魅力金座门外解决。蒋晓波与詹云飞下楼后,二人便跑到“雪山茶楼”拿工具。在蒋晓波、詹云飞去拿工具时,李清贵、张某1与李某1、黄某在魅力金座门外公路上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清贵随即踢了黄某一脚,并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捅黄某,之后李清贵、张某1、邓某、罗某即与李某1、黄某发生打斗。蒋晓波与詹云飞拿到工具砍刀和铁棒后,詹云飞将一把砍刀递给了前来帮忙的被告人杨军,随即杨军与蒋晓波提着砍刀,詹云飞手持铁棒赶到魅力金座门口,杨军与詹云飞同张某1等人一起对黄某实施砍、打,蒋晓波提着砍刀追李某1,由于李某1跑远未追上,后蒋晓波又返回提刀砍黄某,几人将黄某打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黄某因外伤致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裂伤遗留瘢痕累计31.2CM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2016年9月14日,被告人蒋晓波、李清贵在筠连县蒋晓波出租屋被抓获,2016年9月24日,被告人杨军在罗亚方舟网吧被抓获,2016年10月8日,被告人詹云飞在筠连县蒋晓波出租屋被抓获,到案后,四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蒋晓波支付了李某1、被害人黄某医疗费4000元及1500元生活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蒋晓波家属毛某支付了被害人黄某4500元,詹云飞支付了被害人黄某10000元。被害人黄某对四被告人予以了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案发当晚报案后,筠连县公安局于次日立案侦查的情况。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平面图及照片,证实本案现场位于筠连镇滨河西路二段魅力金座KTV门口。3.被害人陈述(1)李某1陈述,证实2016年8月28日晚和朋友相约在魅力金座喝酒、唱歌庆生,凌晨几分蒋晓波等人以他强行将一个似曾认识的女孩拉入包间唱歌为由与其发生争执并持刀将他和黄某砍伤,案发后贾某找到他说是误会,并交纳了他和黄某的医疗费。(2)黄某陈述,证实2016年8月28日晚,他和李某1、母某等人在魅力金座3楼305号包间唱歌,凌晨包间进来几个娃儿和李某1发生争执,经歌厅工作人员劝阻大家便下楼来到魅力金座门口公路上,其中一个娃儿踢了他一脚后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捅了他的大腿,其他几个娃儿也一同上前对他和李某1实施殴打,他左手小臂、右手大臂、左腿、后背多处被砍伤,案发后,蒋晓波叫贾某到医院缴纳了4000元的医疗费和1500元的生活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蒋晓波家属毛某另外支付了他4500元,詹云飞支付了他10000元。他对四被告人予以了谅解。4.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袁某证言,证实2016年8月28日晚,她与朋友约在筠连魅力金座歌厅208包间唱歌,她到后看见朋友还没来就在门口打电话,这时两个男子从楼上下来强行将她拉入305包间唱歌,进入包间后一名叫“强娃”的男子用手乱摸她且不让她离开包间,她便多次打电话通知男朋友蒋晓波来将其接走,但蒋晓波未到。后朋友接到电话后来将她接走,第二天听蒋晓波说在魅力金座打了架。(2)彭某、许某证言,证实2016年8月28日晚接朋友微信通知到魅力金座305包间唱歌,去后看见一个赤裸上身的男子和一个穿超短裤的女子在聊天,唱歌、跳舞,后见赤裸上身的男子对穿超短裤的女子乱摸,女子想走被赤裸上身的男子拉回包间,双方有些不愉快,没过过久她们就走了。(3)张某2、王某、母某证言,证实2016年8月28日晚与黄某、李某1一同在魅力金座305号包间喝酒唱歌,期间几个不认识的男子进入包间与李某1、黄某发生争执并提劲下楼解决,待他们收拾好东西下楼后看见黄某浑身是血便急忙将黄某送往医院救治,他们不认识打黄某和李某1的人,也不知道双方打架的原因。(4)李某2证言,证实他系魅力金座歌厅经理。2016年8月29日凌晨,他接到对讲机内报告说三楼有顾客吵起来,他带了四个服务员去查看,看见一个光着上身的男子和一个穿白色体恤的男子在吵架,并叫嚷着要到楼下解决,双方便一起下楼,他走在后面刚到大厅看见歌厅门口一个手臂有纹身的男子朝穿白色短袖的男子踢了一脚,穿白色短袖的男子还手,纹身男子就用手里拿着的匕首朝穿白色短袖的男子捅去,其他人也上去打穿白色短袖的男子,双方正在互殴时,从大桥方向过来两个拿关公刀和一个拿砍刀的男子对穿白色短袖的男子乱砍,其中一个拿关公刀的男子去追光着上身的男子情况。(5)张某1、邓某、罗某、丁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28日晚,与蒋晓波、李清贵、詹云飞在筠连县镇舟镇吃饭后回筠连县城途中,蒋晓波女朋友袁某打电话给蒋晓波说在筠连镇滨河路二段魅力金座KTV被李某1强行拉到包间内耍。29日凌晨,他们与蒋晓波、李清贵、詹云飞到达筠连,在国会KTV找到袁某了解情况后,由张某1开车搭乘蒋晓波、李清贵、詹云飞、邓某、罗某、丁某到魅力金座KTV。他们与蒋晓波到达魅力金座找到李某1后与李某1以及与李某1一起的被害人黄某发生争执,后因魅力金座工作人员阻止,双方便下楼到魅力金座门外解决。在魅力金座门口李清贵、张某1与李某1、黄某吵起来,李清贵随即踢了黄某一脚,并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捅黄某,之后李清贵、张某1、邓某、罗某即与李某1、黄某发生打斗。经张某1辨认,蒋晓波、邓某、李清贵、詹云飞是一同参与打架的人,黄某、李某1系被他们砍伤的人。(6)杨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28日晚接到詹云飞的电话通知到筠连镇魅力金座歌厅,到了后看见杨军提着一把关公刀,詹云飞也提着棒棒在打一个穿白色衣服男的,杨军看见他后将刀递给了他,他将关公刀丢在了河边凉亭的椅子上。经杨某辨认,詹云飞、杨军是一同参与打架的人。(7)贾某证言,证实朋友蒋晓波告诉他2016年8月29日凌晨在筠连魅力金座打伤黄某,事情的起因是当晚其女朋友被拉到包间唱歌不让走,他总共帮蒋晓波到医院看了黄某四次,带了6500元给黄某家属。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筠连县大众医院诊断证明书、筠连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照片,证实李某1、黄某受伤住院的情况。6.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被害人黄某因外伤致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裂伤遗留瘢痕累计31.2CM评定为轻伤二级。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1)蒋晓波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28日晚,他、李清贵、詹云飞、张某1、邓某、罗某在筠连县镇舟镇吃饭后回筠连县城途中,女朋友袁某打电话给说在筠连镇滨河路二段魅力金座KTV被李某1强行拉到包间内耍。29日凌晨,他、李清贵、詹云飞等人到达筠连,在国会KTV找到袁某了解情况后,由张某1开车搭乘他、李清贵、詹云飞、张某1、邓某、罗某、丁某到魅力金座KTV找到李某1后与李某1以及与李某1一起的黄某发生争执,后因魅力金座工作人员阻止,双方便下楼到魅力金座门外解决。他与詹云飞下楼后跑到“雪山茶楼”拿工具,他提着砍刀,詹云飞手持铁棒赶到魅力金座门口看见李清贵、张某1、邓某、罗某与李某1、黄某发生打斗,他与詹云飞一起对黄某实施砍、打,并提着砍刀追李某1,由于李某1跑远未追上,后他又返回提刀砍黄某,几人将黄某打伤后逃离现场。经蒋晓波辨认,张某1、邓某、李清贵、詹云飞是一同参与打架的人,李某1系被他们砍伤的人。(2)李清贵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8月28日晚,蒋晓波、他、詹云飞、张某1、邓某、罗某在筠连县镇舟镇吃饭后回筠连县城途中,蒋晓波女朋友袁某打电话给蒋晓波说在筠连镇滨河路二段魅力金座KTV被李某1强行拉到包间内耍。29日凌晨,他们赶到魅力金座KTV。蒋晓波找到李某1后与李某1以及与李某1一起的黄某发生争执,双方下楼到魅力金座门外解决,在魅力金座门外公路上他踢了黄某一脚,并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捅黄某,之后他们即与李某1、黄某发生打斗。(3)杨军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8月28日晚,詹云飞通知他到魅力金座打架,他到后看见詹云飞他们去拿工具,他跟在詹云飞后面,一会詹云飞拿了一根铁棒棒和一把刀,詹云飞看见他后递了一把关公刀给他,他见蒋晓波在砍一个穿白色短袖的男子,他也拿关公刀砍了该男子,砍了后他提刀返回准备藏刀看见杨某坐三轮车来了就顺势把刀给了杨某。(4)詹云飞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28日晚,蒋晓波、李清贵、他、张某1、邓某、罗某在筠连县镇舟镇吃饭后回筠连县城途中,蒋晓波女朋友袁某打电话给蒋晓波说在筠连镇滨河路二段魅力金座KTV被李某1强行拉到包间内耍。29日凌晨,他们赶到魅力金座KTV。蒋晓波找到李某1后与李某1以及与李某1一起的黄某发生争执,双方下楼时蒋晓波喊他一起去雪山茶楼拿工具,他们拿了一根铁棒棒和两把刀出来看见杨军,杨军从他手中拿了一把关公刀后一起冲往魅力金座门口,并一同持刀、棒对黄某进行殴打。经詹云飞辨认,杨军、邓某、李清贵、罗某是一同参与打架的人。8.抓获说明、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表,证实四被告人归案及被告人李清贵20**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情况。9.户籍信息,证实四被告人作案时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0.收条、调解笔录、谅解书,证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蒋晓波家属毛某支付了被害人黄某4500元,詹云飞支付了被害人黄某10000元。被害人黄某对四被告人予以了谅解。11.视听资料监控视频,证实案发时视频监测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晓波、李清贵、杨军、詹云飞共同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筠连县人民检察院对四被告人的起诉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清贵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属民间矛盾激化引起,案发后被告人蒋晓波、詹云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黄某对四被告人的谅解,本院酌情对四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云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不予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本院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清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二、被告人蒋晓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三、被告人杨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四、被告人詹云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小玲代理审判员  胡晓艳人民陪审员  杨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罗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