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执2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许彩虹与姚陆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彩虹,姚陆德,许彩虹,姚陆德,许彩虹,姚陆德,许彩虹,姚陆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2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彩虹,女,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姚陆德,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彩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许彩虹在中国工商银行43×××2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士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