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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4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武朝霞与苏金位彩票、奖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朝霞,苏金位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4民初694号原告:武朝霞,女,1971年10月16日出生,住华亭县。被告:苏金位,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住甘肃省庄浪县。原告武朝霞与被告苏金位彩票、奖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74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9日,被告苏金位在原告彩票店购买彩票共计金额3746元。购买彩票前原告明确告知其不赊账,被告当场承诺及时支付。但之后被告以各种托词言说不方便支付,后经报警公安机关介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当场保证于2017年3月30日归还欠款。此后原告多次电话联系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原告遂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在本案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苏金位的送达地址和电话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法院经查证后亦无法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被告不明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朝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武朝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秀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石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