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更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金方艳受贿、贪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方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829号罪犯金方艳,女,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杭某刑初第5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方艳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6年3月1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1刑抗1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于2016年7月11日以(2016)浙0106刑再1号刑事判决书,改判被告人金方艳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莉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指派民警应潇作为提请人出庭执行职务,罪犯金方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金方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罪犯金方艳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根据罪犯金方艳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提请程序合法,对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意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获得六个表扬。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金方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方艳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28日至2027年12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钱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