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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执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贻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存��)(2016)湘1322执145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家国,系该行法务部支部书记。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执行人方共凡,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圳上镇徐家村第五村民小组009号。被执行人陈让元,女,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址同上。你们双方于2017年5月2日9时履行了(2016)湘1322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书。另收取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745元,执行立案费473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 此 通 知执行员 :曾均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