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潘玉琴与周志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玉琴,周志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1431号原告潘玉琴,女,1965年4月13日出生,满族,公务员,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周志敏,男,27岁,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玉琴诉被告周志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玉琴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玉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潘玉琴负担。审判员 白 心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哈斯毕力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