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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贺红桃与王昌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红桃,王昌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贺红桃,女,生于1969年11月4日,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王昌伟,男,生于1975年11月3日,汉族,住什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什邡市人民法院(2016)川0682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昌伟的银行存款20682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额的财产(含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投资权益、基金等财产性权利)。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纯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夏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