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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3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家安房产中介服务部与郭淑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家安房产中介服务部,郭淑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363号原告驻马店市家安房产中介服务部。经营者徐兴安。被告郭淑艳。原告驻马店市家安房产中介服务部诉被告郭淑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家安房产中介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玉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