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1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宝鸡巨龙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与株洲双诚工贸有限公司、梁宝龙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巨龙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株洲双诚工贸有限公司,梁宝龙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1民初349号原告:宝鸡巨龙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12路168号(姬家店村)。法定代表人:梁家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国,陕西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株洲双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梅苑路客运中心站。法定代表人:黄龙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梁宝龙,男。原告宝鸡巨龙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双诚工贸有限公司、梁宝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宝鸡巨龙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巨龙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巨龙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0元,由原告原告宝鸡巨龙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宋雪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文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