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苏某与张某、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张某,关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30民初1522号原告:苏某,男,1980年2月6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1981年9月8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中央大街海东水产门市。被告:关某,女,1985年1月11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苏某与被告张某、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关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欠款13000元。��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1月18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元,口头约定1个月内偿还,并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此款,二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支托不给,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原告欠款13000元。被告张某、关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1月18日二被告张某、关某于从原告处借款13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支拖未付。原告称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10‰,但未提交证明该笔借款约定有利息的证据。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13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据在卷佐证,能够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张某、关某从原告处借款13000元,有二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证明双方借贷关系,��告要求被告张某、关某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关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借原告苏某欠款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张某、关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剑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