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3行审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新县国土资源局、信阳中南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新县报废汽车回收网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县国土资源局,信阳中南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新县报废汽车回收网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3行审50号申请执行人新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孙超伊,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信阳中南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新县报废汽车回收网点。法定代表人张宏意。申请执行人新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信阳中南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新县报废汽车回收网点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新国土罚字【2016】4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前两项处罚内容:责令退还6.19亩土地及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国土罚字【2016】4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国土罚字【2016】4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国土罚字【2016】4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新国土罚字【2016】43号行政处罚决定前两项处罚内容:责令退还6.19亩土地及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朝柱审判员 张 刚审判员 徐 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