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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4执18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陈桂芬与石国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芬,石国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18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陈桂芬,女,194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执行人:石国兵,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关于陈桂芬申请执行石国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石国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42×××5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17.02元,现因石国兵已履行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石国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42×××5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17.02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剑审判员 王甲寅审判员 杨冬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会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