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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5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韩善业与庄子卫、连云港墨博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善业,庄子卫,连云港墨博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5631号原告:韩善业,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告:庄子卫,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连云港墨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经济开发区东海路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善业与被告庄子卫、连云港墨博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于原告韩善业的诉讼请求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负担;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兴超代理审判员  董延磊人民陪审员  王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