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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民辖终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冯秀蓉、浙江德威不锈钢管业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秀蓉,浙江德威不锈钢管业制造有限公司,傅秀盛,王升旨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辖终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秀蓉,女,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德威不锈钢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嘉钢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66404543P。法定代表人:沈根荣。原审被告:傅秀盛,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原审被告:王升旨,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上诉人冯秀蓉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402民初766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本案上诉人及其他两被告住所地均在温州市鹿城区和龙湾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股权转让合同的标的为浙江中迪不锈钢管有限公司股权,该公司住所地及注册登记机关所在地均在嘉兴市××区,故合同履行地在嘉兴市××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连   忠审判员 李美凤审判员黄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吴   君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