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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14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林玉发与中山市简誉灯饰厂、胡柏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发,中山市简誉灯饰厂,胡柏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4478号原告:林玉发,男,1990年11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广东言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简誉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胡柏云。被告:胡柏云,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林玉发诉被告中山市简誉灯饰厂、胡柏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林玉发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玉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玉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玉发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锦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