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舟山市万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林佩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市万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林佩叶,徐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504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万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张世忠。被执行人林佩叶,女,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徐志刚,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执行人舟山市万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林佩叶、徐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6500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要求暂时不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强制处置措施,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2执504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 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