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苏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3刑初110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某。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17]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炳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某于2013年9月2日向浙江民泰银行青白江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商惠通信用卡,卡号为62xxxxxxxxxx109,额度为10万元。被告人苏某某持卡后多次透支取现,并于2014年10月15日后一直未再归还欠款,后经浙江民泰银行青白江支行多次通过电话、邮寄催收单等方式催收,被告人苏某某改变联系方式逃匿至外地,拒不归还。截止案发前,该信用卡累计透支本金80600元。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苏某某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连本带息归还了其在浙江民泰银行青白江支行办理的信用卡透支资金143690元。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请求本院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苏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已归还透支本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苏某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雷恩仲人民陪审员 刘 薇人民陪审员 张永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琦附:所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