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民终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惠琴、周世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惠琴,周世忠,傅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民终3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惠琴,女,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世忠,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审被告:傅明芳,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上诉人王惠琴为与被上诉人周世忠、原审被告傅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3民初5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王惠琴在收到本院《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惠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3民初552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龙代理审判员 顾月丹代理审判员 徐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鲍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