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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XX与邱宝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邱宝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2民初1040号原告:XX,男,汉族,1954年2月17日生,农民,住吉林省通榆县团结乡。被告:邱宝国,男,汉族,1973年2月8日生,农民,住吉林省通榆县团结乡。原告XX与被告邱保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甘锋独任审理,原告XX及被告邱保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林地损失费2000元,保管饲养费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家养的两匹马经常进入我家林地,驱赶几次无人经管。2016年12月8日我去看林地,两匹马在林地里啃树21棵,由于当时无人认领,我就把马赶到家里看管饲养。同时报告村里,村长王树力知道,我又报告乡里司法所、司法所所长董小凯知道。村里和乡里都解决不了,被告又找来村长王树力和村里治保主任来我家协商。我要求赔偿林地损失和饲养费,被告不同意,反而说我偷他家马,还在我家屋里用拳头怼我。被告和他外甥张某在12月10日晚8点多偷偷又撬开我家两道铁门把马偷走。被告行为情节恶劣,故要求被告赔偿我林地损失2000元,饲养费500元。事情的经过公安局知道,请求法院依法裁决。被告邱宝国辩称,不认可,我的马没进他家林地,他看见我的马就把我的马圈起来了,把马圈了两天我知道后就找他去了。根据原告起诉及被告答辩,本院归纳本案焦点问题为,原告的损失是否由被告的马啃树造成的,被告应否赔偿原告损失费2000元,饲养费500元。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证明1份,证明人是瞻榆二中石尚明,村长王术力(王树力),治保主任宋志奎,村民于海东,时间为2017年4月9日。证明内容是2016年12月10日邱宝国两匹马把XX家的树啃了。经庭审询问,XX承认除于海东是本人签的名,其他签名是XX自己签的别人名字。被告质证,不认可,不属实,上面说的都不对,当时XX向我要2000元钱我没同意给,我对宋志奎说到树地去看一下。宋志奎不去,我叫XX去看,XX也不去,后来我和我外甥和外甥媳妇去看了,树没有被马啃。被告向法庭申请两名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张洪旭证言:2016年12月10日邱宝国找我,让我跟我媳妇去XX家,我问邱宝国的马啃哪棵树了,XX说就是西南的不远的树地,然后我和我媳妇还有邱宝国一起去看了,挨个找的没发现,我们就回来了。回来后我说咱们领着村长和村警一起去看看到底啃哪棵树了,XX说:“出去出去自己去看去。”这时候我们都已经看完回来了,让XX领村长村警去,他们也不去。后来村长王术力(王树力)对我说:“小伙子你回家吧没事没事。”我说四叔你跟村警都去看看,啃一颗树就给一颗树钱,王术力(王树力)当时也没去。然后我就打110了,因为马被关起来了我就报警了。原告质证意见,我当时在场,他说的不对,王术力(王树力)把我和邱宝国叫到房西说,经管这两天马咋的你也得给人家3百5百的。证人于立军证言:2016年12月份不是8号就是9号,邱宝国的三匹马从北边到我家房后苞米地吃苞米杆子,我轰走了,后来马又回来了,到我房西吃我的带苞米的苞米杆子,当时是半夜2点多。后来狗叫,我出来看到邱宝国的马在原告的门前王伟家的苞米地吃苞米杆子,4点多的时候我拿手电,看见XX和另外一个人往房西撵着圈马呢,证明这个时间之内邱宝国的马都在苞米地里,没在原告的树地。原告质证意见:证人说的不准确,时间不对,我是2016年12月8日下午1点多我圈的马。证人家离我家有500米,手电照不到怎么能看清呢,所以说证人的证言不属实,我与证人以前有矛盾。对以上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的证据,其中除于海东签名外,原告承认其它签名都是自己签的别人的名字,且被告对该证据予以否认,于海东未出庭,所以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不予认定。经询问,证人张洪旭系被告的亲外甥,与被告系近亲属关系,对其证言本院不予采信。证人于立军经询问,与被告无亲属关系,原告是证人于立军的亲三姑父,原告质证说自己与证人以前有矛盾,对于立军证言予以否认,但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其于立军证言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XX不能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据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甘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