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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2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大丰区新丰镇韦海强砂石场与朱怀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区新丰镇韦海强砂石场,朱怀国,大丰区新丰镇韦海强砂石场,朱怀国,大丰区新丰镇韦海强砂石场,朱怀国,大丰区新丰镇韦海强砂石场,朱怀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2488号原告:大丰区新丰镇韦海强砂石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982MA1NEURMX3,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太兴村1组。负责人:韦海强,该砂石场经理。被告:朱怀国,男,1967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原告大丰区新丰镇韦海强砂石场与被告朱怀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大丰区新丰镇韦海强砂石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丰区新丰镇韦海强砂石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丰区新丰镇韦海强砂石场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大丰区新丰镇韦海强砂石场负担。审判员  夏玉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韦广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