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郑郎云与周春艳、唐泽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郎云,周春艳,唐泽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439号申请人郑郎云,男,汉族,1973年4月29日生。被执行人周春艳,女,1973年3月13日生。被执行人唐泽高,男,1973年11月4日生。关于郑郎云与周春艳、唐泽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81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人向安宁市人民法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周春艳、唐泽高在银行的存款62700.00元,或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周春艳、唐泽高价值627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道永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益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