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行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俐杉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俐杉,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6行初100号原告刘俐杉(曾用名:刘莉莎),女,汉族,1975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代理人张恒,男,汉族,1974年11月20日出生,系原告之兄,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岳阳市巴陵中路523号。法定代表人陈阁辉,区长。委托代理人符奇,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俐杉诉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刘俐杉以双方当事人已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俐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俐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刘俐杉负担。审判长 夏磊审判员 江婷审判员 胡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