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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常学敏与北京市延庆区政府等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学敏,北京市延庆区政府,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政府,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三里河村民委员会,常学义

案由

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1367号原告常学敏,女,1963年7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国亮,男,1959年3月4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延庆区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湖北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穆鹏,区长。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湖北东路109号。法定代表人郭慧成,镇长。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冉德志,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三里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三里河村。法定代表人刘金华,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黎晨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学义,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文花(被告常学义之妻),女,1969年1月12日出生。案由: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学敏诉被告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人民政府、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三里河村民委员会、常学义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学敏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常学敏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王得存人民陪审员  王春娟人民陪审员  耿万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旭-2--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