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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30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红河奇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红河奇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平分公司等与郭继红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红河奇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红河奇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平分公司,郭继红,官金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30民初334号原告:红河奇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红竺园小区物管楼。法定代表人:戚凤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海,男,红河奇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平分公司员工。原告:红河奇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平分公司。住所地:金平县东正街**号。负责人:李建祥,经理。被告:郭继红,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被告:官金美,女,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址同上。原告红河奇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峰公司)、红河奇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平分公司(以下简称奇峰分公司)与被告郭继红、官金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奇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海,原告奇峰分公司负责人李建祥,被告郭继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奇峰公司、奇峰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物业服务费和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3350.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2005年购买了金康小区5幢2单元301室,房屋建筑面积130平方米。2006年入住该物业。于2014年1月1日依法与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签订《金康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执行期限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合同中第五章服务费用第一条约定:“物业服务费0.50元/月/平米,垃圾清运费8.00/户/月”。第九章违约责任第四条约定:“业主未按规定缴纳费用,乙方第二次追缴时收取20元滞纳金,第三次追缴时收取30元滞纳金,第三次催缴(7天内)未果的诉诸法律后由该业主承担未缴费用3倍的违约赔偿金。于2015年年底原告与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签订《金康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执行期限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合同中第五章服务费用第二条约定:“物业服务费0.50元/月/平米,垃圾清运费8.00/户/月”。第九章违约责任第二条约定:“业主未按规定缴纳费用,乙方二次以上催缴仍未缴纳的,加收应缴费用5%的滞纳金。三次催缴(7天内)未果,诉诸法律后由该业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金康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至2017年2月28日止,原告按合同约定,依约履行了义务,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却拒不履行自己的缴费义务,无故拒缴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构成违约,原告多次催缴未果。从2014年1月起未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至2017年2月28日止,被告所欠费用为:(一)服务费用:①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24个月),24个月×130平方米×0.50元/月=1560.00元;②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止(14个月),14个月×130平米×0.50元/月=910.00元;(二)垃圾清运费:①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24个月),24个月×8.00元/月=192.00元;②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止(14个月),14个月×8.00元/月=112.00元;(三)违约金:①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欠缴费用30%的违约金,1752.00元×0.30元=525.60元;②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止欠缴费用5%的滞纳金,1022.00元×5%=51.10元。四项费用共计3350.70元。郭继红、官金美答辩称,一、奇峰分公司与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签订的《金康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为无效合同。二、服务质量差,致使广大业主拒绝缴费,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金康小区业主委员会分别于2014年1月1日、2016年1月1日与奇峰分公司签订的《金康小区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奇峰分公司为金康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是事实。郭继红、官金美作为金康小区业主,应按照奇峰分公司与金康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金康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交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郭继红、官金美认为金康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奇峰分公司签订的《金康小区物业服务合同》,未召开业主大会征得广大业主的同意,为无效合同,且服务质量差的理由不能成立。郭继红、官金美未按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奇峰公司、奇峰分公司对郭继红、官金美主张的物业服务费系累加形成,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奇峰公司、奇峰分公司一直在向郭继红、官金美追要。综上,原告奇峰公司、奇峰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郭继红、官金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红河奇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红河奇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平分公司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等费用合计人民币3350.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郭继红、官金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许文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