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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财保4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永玻、刘永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永玻,刘永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424-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德九,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刘永玻,男,地址禹城市。被申请人:刘永国,男,地址禹城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鲁1482财保424号民事裁定,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永玻、刘永国9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孝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耿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