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3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蒋龙祥与盐城华东电工材料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盐城华东电工材料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1623号原告:蒋某某,男,1955年10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卞长华,盐城市盐都区大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盐城华东电工材料厂,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富港园区。法定代表人:查春华,该厂厂长。原告蒋某某诉被告盐城华东电工材料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2017年5月2日,原告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蒋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交审判员 徐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蒋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