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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朱宏军与陈诚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宏军,陈诚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545号申请执行人朱宏军,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陈诚信,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宏军与被执行人陈诚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8000元,执行费107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诚信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宁A01H**号车辆车户,但该车辆无法找到暂不能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陈诚信无法找到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谢 旭代理审判员  宁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孔令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