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沙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279号申请执行人,沙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某某市某某区某镇大学路**号,居民。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陕飞集团某区五区一栋,系陕飞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沙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陕0722民初11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沙某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主动履行2000元,后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刘某家属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2民初1144号民事调解书的第一项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丁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