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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6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文与范淑贤、邓伟强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终684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伟强,李文,范淑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68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伟强,住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住广州市海珠区。原审被告:范淑贤,住广州市海珠区。上诉人邓伟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受本院委托依法于2017年4月4日向上诉人邓伟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邓伟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常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