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磐石市黑石镇红地农资经销处与刘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黑石镇红地农资经销处,刘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1133号原告:磐石市黑石镇红地农资经销处负责人:徐连英,女,1972年1月28日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贾时珍,磐石市红旗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玉,男,4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黑石镇红地农资经销处诉被告刘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磐石市黑石镇红地农资经销处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磐石市黑石镇红地农资经销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黑石镇红地农资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00元,退回给原告磐石市黑石镇红地农资经销处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磐石市黑石镇红地农资经销处承担人民币101.00元。审判员 郝振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 营 关注公众号“”